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首先以法律定性为前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民间借贷为业从事的行为无效。这一条款将职业放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区分,强调其营业性与违法性。
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依据。
在核心标准上,司法实践形成数量+行为特征的双重认定逻辑。数量标准方面,多地法院以2年内出借10次以上为基准,结合地区经济活跃度调整,如浙江高院规定“连续三年在同一基层法院涉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即构成职业放贷。
行为特征则聚焦营利性与不特定性:出借人通过格式化合同、公开招揽业务、收取高额利息或砍头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反复出借资金,即使单次金额未达标准,也可能因行为模式被认定为职业放贷。
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诉讼记录及关联关系。若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借款事实违背常理,或与借款人无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均可能成为认定职业放贷的辅助证据。
职业放贷人起诉能否立案,需以借贷行为合法性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若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违反该规定,法院将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并可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不予立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职业放贷人起诉的审查呈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的特点。形式上,法院会核查起诉状、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立案条件;实质上,则通过审查借贷频率、对象范围、利率标准等要素,判断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
若借贷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符合民事无效情形,法院可能立案后判决返还本金,同时驳回利息诉求。
职业放贷人起诉立案的核心在于借贷行为是否突破法律红线。若其放贷活动符合民间借贷的合法要件,法院将依法保障其诉权;若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则可能面临立案受阻或合同无效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