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属性需区分法律与会计两个维度,核心依据《民法典》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精准界定。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备物权的法定属性。
从会计核算角度,《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因无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可依法转让,符合无形资产的核心特征,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需注意两类特殊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准则规定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不再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无法合理分割的,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此外,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对价且不可自由转让,在会计上可能不确认为无形资产,但这并不改变其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根据取得方式、土地类型及是否附着建筑物等因素判定,核心依据《民法典》《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
总体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且继承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来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其中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因属有偿取得的财产权益,可直接在剩余使用年限内继承。
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因系无偿或低偿取得,通常不可直接继承,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性质后,方可继承。
从集体土地使用权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通常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一般不能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通常需由本集体成员重新承包,但承包收益可继承。
无论何种类型,继承后均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到期后按规定自动续期。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认定需严格依据《刑法》及最高检相关司法观点,核心在于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检相关评析观点,本罪的核心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体需为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行为人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合法取得使用权而转让土地的,可能构成其他财产犯罪,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非法修饰的是转让行为而非使用权本身。
(二)主观上需具有牟利目的,即通过转让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无牟利意图则不满足主观要件。
(三)客观上需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转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形成衔接。
需注意,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与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秩序,转让行为未侵犯该法益,如合法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