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实施,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将挂牌纳入法定方式,形成现行四类出让模式:
1.协议出让:适用于非经营性或特定用途土地,如工业用地(高新技术项目)、公益性用地(教育、医疗)、军事用地等。协议出让需以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且需公示出让结果。
2.招标出让:适用于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如商业综合体、住宅开发等。招标需公开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投标人的报价、规划方案、开发能力等要素,最终确定中标人。此方式强调综合效益,避免单纯价高者得的局限性。
3.拍卖出让:同样适用于经营性用地,但以价高者得为唯一标准。拍卖过程公开竞价,由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中标。拍卖方式透明度高,适用于土地市场供需紧张、竞争激烈的场景。
4.挂牌出让:结合招标与拍卖特点,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明确地块位置、用途、年限等条件,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多次报价,最终由最高报价者成交。挂牌方式灵活,适用于需延长竞价周期或吸引更多参与者的项目。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与费用标准,按住宅与非住宅用地分类界定,法律及政策已形成明确框架。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自动续期,无需权利人专门申请。
关于续期费用,目前遵循过渡性办法与未来立法衔接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复函,在具体法律规定出台前,少数到期案例实行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登记的过渡政策;未来费用的缴纳或减免,将由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另行明确,从民生保障角度出发,费用标准预计会低于土地出让金。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应在到期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未获批续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需对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不同用途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法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用地四十年,续期后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对应法定最高年限。土地出让金标准需结合土地级别、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续期费用通常按市场评估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