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禁渔期的时间设定呈现“流域差异化”与“区域精准化”特征,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的权限。
以黄河流域为例,农业农村部2025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明确: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如扎陵湖、鄂陵湖)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含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则延续阶段性休渔,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这一调整不仅扩大了禁渔范围(将祖厉河、皇甫川、清水河等3条一级支流纳入覆盖),还通过“全年禁渔+阶段性休渔”的组合模式,兼顾了生态保护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求。
长江流域的禁渔期设定则更具灵活性。
根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渔,但部分湖泊(如鄱阳湖、洞庭湖)在特定季节仍保留阶段性休渔安排。
禁渔期内钓鱼是否违法,需结合行为性质、水域类型及法律条款综合判断。
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而“捕捞作业”不仅包括商业性捕捞,也涵盖以获取渔获物为目的的休闲垂钓。
新修订的《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将违规垂钓纳入行政处罚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微小捕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司法实践中,违规垂钓的处罚需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双重要件。
钓鱼者明知处于禁渔期或禁渔区仍实施垂钓,且渔获物涉及濒危物种或造成生态损害,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海竿阵”或船钓等工具大规模垂钓,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钓鱼行为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死亡(如中华鲟、长江鲟),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生态修复费用、物种保护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