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活动。其核心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经济利益。
构成商业广告需具备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广告主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主体。第二,广告内容需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可识别性。第三,广告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区别于用户自发分享。
媒介形式不限于电视、网络或户外,只要用于公开传播并具备商业目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即使是短视频中的产品展示,如果带有推广意图,也可能纳入监管范围。
判断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关键看是否存在推销意图和利益关联。个人日常交流不在此列,但一旦与营销行为挂钩,就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适用本法。
商业广告以营利为目的,公益广告则以传播社会公德、倡导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两者在出发点、内容导向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本质差异。
商业广告服务于特定企业或品牌,强调产品优势或促销信息。公益广告通常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发起,内容聚焦环保、安全、健康等公共议题,不指向具体商品。
资金来源也不同。商业广告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公益广告多由财政支持或企业无偿赞助。即使企业参与公益广告制作,也不得夹带商业推广内容。
法律对两类广告的审查标准不同。商业广告需确保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虚假宣传。公益广告虽不受商业条款约束,但如果含有隐性营销,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商业广告而受罚。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公益广告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
商业广告不能随意编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夸大功效、虚构数据、隐瞒缺陷等行为均属违法。
广告用语受到严格限制。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涉及专利、认证、奖项等内容,也需标明依据和来源。
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发布前须经行政审查。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将面临行政处罚。普通商品虽无需前置审批,但仍需事后接受监管。
广告主对广告内容负首要责任。即使委托第三方制作或发布,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平台方如明知违法仍提供发布服务,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