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禁止单方更名
拆迁协议签订后即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合同约束力,征收部门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被征收人姓名。单方申请更名缺乏法律依据,征收部门可直接驳回,仅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才受理更名申请。
2.直系亲属可申请更名
直系亲属间可申请更名,需在房屋未交接前办理。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经原被征收人同意后,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3.更名受协议履行进度限制
房屋已交接或进入安置阶段的,更名难度大幅增加。此时协议主要义务已履行,更改姓名可能影响后续产权登记、补偿发放等流程,征收部门通常不予批准,仅允许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再办理变更。
4.非亲属更名需满足特殊条件
非直系亲属间的更名申请,征收部门一般不予受理。此类更名多涉及交易性质,需待安置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通过正常产权过户流程办理,协议阶段无法直接更改姓名。
5.需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申请更名时需提供原协议原件、全体权利人同意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材料不全或存在争议的,征收部门可暂缓审核,待材料补齐、争议解决后再处理。
1.经征收部门确认的更名有效
更名申请经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新协议主体享有原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变更后的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可作为后续产权登记、安置补偿的依据。
2.基于合意的更名具有效力
原被征收人与更名申请人达成书面合意,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更名行为有效。合意需体现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需经征收部门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的私下更名对征收部门无约束力。
3.违反政策的更名无效
超越政策允许范围的更名,即便办理了变更手续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非直系亲属私下更名、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更名的,征收部门可撤销变更决定,恢复原协议主体,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4.需衔接产权登记效力
协议更名仅变更债权主体,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更名后需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同步登记新权利人姓名,才能完整取得房屋物权。未同步登记的,更名仅约束协议双方,无法对抗第三人。
5.受法律限制
更名行为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才有效。变更内容需明确,各方签字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更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