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签字子女合意领取
多名子女签字后需就补偿款领取达成一致,可共同指定一名领取人,其余子女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领取时征收部门通常要求指定领取人携带全体签字子女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协议原件,确保领取行为经全体确认。
2.依拆迁协议约定领取
协议中明确补偿款领取主体、方式及分配比例的,严格按约定执行。若协议约定由全体签字子女共同领取,需全部到场签字确认;约定分配比例的,领取后需按比例拆分,不得单方截留。
3.结合产权归属领取
签字行为不必然等同于享有补偿款权利,需先确认原安置房产权人。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子女签字仅为配合履行手续的,由产权人主导领取,签字子女无权主张分配,产权人为多人的按份额领取。
4.通过补充协议明确领取事宜
未在拆迁协议中约定领取细节的,多名子女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领取流程、分配方案及责任承担。补充协议需全体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领取和分配补偿款的依据,避免纠纷。
5.争议解决后领取
多名子女无法达成合意的,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确认领取主体与分配比例。法院将依据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判决,凭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或按判决结果领取。
1.按协议更名约定登记
拆迁协议更名时已明确约定房产证登记姓名的,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约定需以书面形式体现,经征收部门及相关方确认,无书面约定的,征收部门默认按原协议被拆迁人姓名登记,不得随意变更。
2.依据原产权来源登记
原安置房产权人是谁,更名后房产证优先登记为原产权人。多名子女参与签字或更名的,不改变原产权归属,仅在原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登记为子女或其他权利人,需提交产权人同意更名的书面材料。
3.结合协议主体资格登记
房产证登记姓名需与拆迁协议约定的被安置人一致,协议更名后新的被安置人即为房产证登记主体。新主体需具备相应安置资格,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即便协议更名也无法办理对应姓名的房产证。
4.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登记
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房产证登记需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登记姓名即为法定产权人。更名后登记需经全体相关权利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登记并主张权利。
5.按安置政策限制登记
部分安置房有登记限制,需满足政策规定条件方可登记。拆迁协议更名后,登记姓名需符合政策要求,未达条件的无法登记,需待满足条件后办理。登记时还需注明权属来源为安置,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