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盗窃是否立案,首先看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多数地区将1000元至3000元作为盗窃罪的起刑点。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数额,公安机关应当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除金额外,法律还规定了无需达到数额标准即可入罪的情形。例如,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即使每次金额很小,甚至未遂,也构成犯罪,应予刑事立案。
对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盗窃行为,如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公安机关通常按治安案件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不进入刑事程序。
立案与否还需结合证据情况。若监控清晰、赃物追回、嫌疑人供述一致,即便金额刚达门槛,也会依法立案。反之,若证据不足,即使金额较高,也可能暂不立案,待补充证据后再行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超市出具的谅解书,表明行为人已积极退赔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一定程度的宽恕。这在量刑时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可据此减轻处罚,但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初犯、偶犯,且盗窃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谅解书在此类案件中作用显著。
若盗窃金额较大、存在前科或多次作案,即便有谅解书,仍可能被判处实刑。此时谅解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期长短上,而非是否定罪。司法机关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会因谅解而放纵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谅解书需真实、自愿出具,且配合退赃退赔。仅有一纸文书而未实际弥补损失,难以获得从宽处理。此外,公诉案件的追诉权属于国家,超市无权撤案,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