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消令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针对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所实施的行为约束措施。一旦被纳入限消名单,被执行人不得实施一系列高消费或非必要消费活动,以防止其通过奢侈消费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该措施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自然人而言,禁止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以上席位、入住星级酒店、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对单位而言,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受同等限制。
限消令自法院裁定作出并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同步录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如交通、住宿、教育机构等,均有义务配合核查并拒绝提供受限服务。违反限消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限消令并非永久有效。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提供有效担保、或案件终结执行时,法院应依法解除限制。当事人也可主动申请解除,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者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消令和限高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常用的两种惩戒措施,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 适用条件不同
限高令: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即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需证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限消令:通常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外,还需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特定情形,适用条件更严格。
2. 限制内容不同
限高令:主要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限消令:除限制高消费行为外,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个社会领域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影响其职业发展、社会活动等,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 适用对象不同
限高令: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限消令: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仅单位本身承担失信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一般不会因单位的失信行为而被直接纳入失信名单,但会因单位被限高而受到相应消费限制。
4. 期限不同
限高令:原则上持续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情形出现时解除,无固定期限。
限消令:一般期限为两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情节严重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若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5. 文书及送达方式不同
限高令:以限制消费令的形式发出,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推送即为“发出”。
限消令: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