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侮辱罪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上表现为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旨在贬损他人人格。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此类案件通常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2. 寻衅滋事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客观上需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如多次实施、持械恐吓、针对弱势群体等。主观上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藐视法纪和公德。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辱骂恐吓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破坏公共秩序,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仅需承担行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4. 数罪并罚情形
如果辱骂恐吓行为同时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预备、敲诈勒索等,且分别构成独立罪名,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行为人合并判处刑罚,叠加相应的刑事责任。
口头恐吓他人属于犯法行为,法律并未因行为方式为口头就免除处罚,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即使未借助书面、器械等工具,单纯口头威胁也可能触发行政或刑事追责。
情节较轻的口头恐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情形下,无需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口头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就可认定为违法。
情节较重的口头恐吓,如多次进行口头恐吓、口头恐吓未成年人等,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时行为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情形更大,处罚力度相应提升。
情节恶劣的口头恐吓,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口头恐吓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让他人产生强烈恐惧,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就需承担刑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恐吓他人但没有实施行动依然可能犯法,法律对恐吓行为的评价,重点在于行为本身及造成的心理影响,而非是否实际实施伤害动作。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便无后续行动,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即使无行动,也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同样适用该条款,无需实际伤害后果。
情节恶劣的无行动恐吓,构成寻衅滋事罪。多次恐吓、持凶器恐吓等情形,即便未实施伤害,也因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特殊情形下可免责或减责。如果恐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可能不予处罚。未满法定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根据年龄不同,可能免于行政或刑事处罚,仅责令监护人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