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存在多方面本质区别,具体按以下几点分列说明:
1、性质定位不同
拘留所是行政处罚执行场所,归公安机关直接管理,核心职能是执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目的以惩戒教育为主,被羁押人员释放后不会留下刑事案底。
看守所则是刑事羁押场所,同样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核心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存在行政处罚属性,被羁押人员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会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对个人及亲属后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2、关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关押的是行政违法人员,具体包括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以及因妨碍诉讼活动被处以司法拘留的人员。
看守所关押的则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包括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短期已决犯。
3、探视规定不同
拘留所允许家属在规定时间内探视,家属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手续。
看守所则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禁止家属探视,仅允许执业律师凭相关证件会见,判决生效后家属才能按规定申请探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拘留所放人时间有明确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惯例,核心要求是按时解除拘留,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延长限制。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从实践操作来看,拘留所通常会在拘留期限届满的当日工作时间内完成放人手续,具体时间多集中在上午八点半至十一点半之间。这一时间段放人既符合机关单位正常工作流程,也方便家属在白天接领被拘留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要求按时放人,但实际中可能因手续办理、人员交接等具体工作安排出现小幅时间波动。不过这种波动不会超出当日工作时间范围,一般不会晚于下午五点。如果被拘留人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身体不适需要简单诊疗等,拘留所会在妥善处理后尽快放人,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此外,拘留所放人时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核对被拘留人身份信息、整理代为保管的财物,确保解除拘留流程规范有序。如果被拘留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拘留所会按规定留存相关记录,不影响按时放人程序的正常进行。
拘留所与看守所在性质、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前者属行政惩戒场所,后者属刑事羁押场所。拘留所一般在期满当日上午放人,最晚不超过当日工作时间。遇到相关情况需先明确羁押场所,遵守法定流程,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