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缴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辞职当月只要劳动关系未终止,单位就需履行缴纳义务,该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
2. 劳动关系存续判定
劳动关系存续至员工离职当日,当月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单位就应缴纳社保。即使员工仅工作数日,未办理完成社保减员手续前,劳动关系仍存续,单位不得拒绝缴纳当月社保。
3. 免责约定无效规则
无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或员工单方承诺放弃社保,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缴纳义务,员工仍可要求单位补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4. 违法后果规定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罚款。
5. 减员手续办理要求
单位需在当月完成社保缴纳后,再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提前办理减员导致员工社保断缴的,属于违规操作,需承担补缴及相应法律责任。
辞职当月通常会缴纳社保,具体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及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义务。只要当月劳动关系未终止,单位就需缴纳社保,社保缴纳以自然月为周期,不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员工离职当月虽工作时间可能较短,但仍处于当月劳动关系存续范围内,符合社保缴纳条件。单位应足额缴纳整月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可从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不足抵扣的可协商补足。
如果单位未依法缴纳,员工可收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稽核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当月社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使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因违纪被辞退,只要当月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仍需缴纳社保,离职原因不能成为单位免除社保义务的理由。
部分地区允许协商分摊费用,但需符合当地政策,且不能免除单位整体缴纳义务,协商不成时仍需按法定标准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