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并未出台新的全国性法律替代上述规定,因此该条款仍是处理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核心依据。各地可在法定幅度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上位法设定的处罚下限和上限。执法机关在适用罚款时,需综合考量车辆使用性质、运营时间、载客次数、是否造成安全事故等因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同时具备两证而接单运营的,即构成非法营运。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营运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被暂扣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法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车辆被扣后,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否则可能承担额外保管费用或面临强制处置。
对于首次实施非法营运的行为人,法律并未规定“首违免罚”或固定低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即使系初次违法,只要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最低罚款金额为三万元。
执法实践中,首次违法可能作为从轻裁量因素,但不能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单纯“第一次”并不自动构成法定从轻理由。
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对轻微初犯设置教育或警告程序,但前提是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而网约车非法营运通常涉及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难以被认定为“轻微”,故多数情况下仍需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综上,无论是否首次违法,只要未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而从事载客收费活动,即构成非法营运,依法应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主动了解并遵守准入规定,避免因侥幸心理承担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