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释放时间由处罚期限决定,法律对该处罚的期限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通常单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应的行政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被处罚人会在处罚期限届满后被依法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如果违法行为人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会对每种行为单独作出处罚,再合并执行处罚决定,此时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届满后便会释放被处罚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即便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也不会实际执行,相关人员自然不会被采取拘留措施。另外如果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前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后剩余期限届满即释放。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执行后,会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其家属,该通知义务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存在天数限制,原则上应当当场告知家属实施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客观条件无法实现当场告知,公安机关也会在实施行政拘留后立即通过便捷方式通知家属,不会拖延,确保家属能及时知晓相关情况。
只有在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必须将无法通知的原因和相关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注明,留存相关材料备查。除上述法定特殊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得无故不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也不得拖延通知时间,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该规定,被处罚人及其家属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知情权。
综上,行政拘留的期限分单行为和多行为两种情形,最长分别为十五日和二十日,符合法定情形的会不执行处罚。通知家属无天数限制,原则上当场或立即通知,特殊情况可不予通知但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