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出售并赠与他人时,若父母对子女享有债权(如购房款为借款),且子女的赠与行为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父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该条款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需审查三个关键要素: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如购房款为借款而非赠与);
(二)子女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
(三)赠与行为是否导致子女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若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将支持父母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这一机制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能否反悔并要求返还财产,需区分赠与类型及法定撤销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若财产已交付或登记,赠与人仅能在特定情形下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依据第六百六十六条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若赠与目的为缔结婚姻,当条件未成就(如分手)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财产。但此类案件需结合赠与金额、双方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将日常消费性赠与与大额财产赠与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