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被征用,征用款的归属需根据补偿款项的类型划分,不同类型的款项对应不同的权利人,并非全部归流转方或受让方所有,相关归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结合具体款项类型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
主要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也就是原土地的农户。因为土地流转仅将土地使用权暂时交由受让方行使,承包权并未转移,土地被征用后,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补偿费作为对承包权丧失的补偿,应当归原农户所有。
同时,土地补偿费本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法律明确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获得补偿后,多数地区会按规则分配,通常大部分归原承包户,具体分配由当地细化规则或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
归需要安置的人员所有,具体归属分3种情况: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由集体统一调配使用;
2、由受让方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受让方;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如果原农户被纳入安置范围且无需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归原农户,如果受让方因土地被征用无法继续经营且符合安置条件,安置补助费可部分或全部归受让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具体分两种情况:
1、受让方在流转期间种植青苗、修建附着物的,该部分补偿费归受让方;
2、流转前原农户遗留的附着物和青苗,相关补偿费仍归原农户。如果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部分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后被征用,是否还有分田资格,核心取决于分田的依据和农户是否仍然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当地的分田政策,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如果分田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分配,且农户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自愿退出承包权,那么即使土地流转后被征用,农户依然享有分田资格。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的法定权利,流转和征用并不必然导致成员资格丧失。
如果农户已经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已经将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备成员资格,那么土地被征用后,通常不再享有分田资格。
如果分田是针对征用后剩余土地的调整,当地政策明确规定流转方仍可参与分田,那么农户就有分田资格;如果政策明确排除流转方,或者分田仅针对未流转土地的农户,那么流转方可能无法分田。
土地流转后被征用,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每类补偿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和具体金额,补偿金额结合区片综合地价、附着物价值等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每亩补偿金额在50000元至150000元之间,具体金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确定,该费用主要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安置补助费
按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偿金额在20000元至60000元之间,安置人口数按被征用土地所承载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均可获得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附着物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确定,房屋补偿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水井每口补偿500元至2000元,树木每棵补偿50元至500元,具体按实际附着物价值核算,归附着物所有权人。
(四)青苗补偿费
按青苗的种类和生长阶段确定,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补偿1000元至2000元,蔬菜等经济作物每亩补偿2000元至5000元,归青苗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综上,土地流转后被征用,征用款按款项类型确定归属,土地补偿费归原农户。分田资格取决于农户成员资格和当地政策。补偿有明确标准,涵盖土地安置附着物青苗四类。小编提醒,流转时可明确约定征用相关事宜,避免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