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一)犯罪构成
1、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
2、主观:故意,即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仍拒不执行。
3、客体:侵犯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及正常执行活动。
4、客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二)情节严重情形
1、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毁损担保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致判决无法执行。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
5、其他情节严重行为(如暴力阻碍执行、致债权人重大损失等)。
(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妨害执行。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执行无法进行。
3、暴力攻击执行人员,致执行无法进行。
4、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四)特殊情形处理
1、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后,仍有财产可供执行。
2、诉讼前转移财产: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裁判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可追责。
3、共犯处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通谋,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以共犯论处。
4、从重处罚: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判决的,依法从重处罚。
5、财产追缴:违法处置的财产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交执行法院处置。
(五)管辖与自诉
1、管辖: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2、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且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可在判决前和解或撤诉。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具体是否可以自诉,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弄清楚该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需先明确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具体分为三种类型,这样就能清晰判断该罪对应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种类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就明确属于上述第三种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被害人才能对该罪提起刑事自诉,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第一个条件是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个条件是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决定不予立案,也可以是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满足上述任一情形,被害人才可提起刑事自诉。
除了上述可提起自诉的特定情形外,该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公诉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提起自诉时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包括刑事自诉状、证明自诉人身份的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确保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样才能顺利启动自诉程序。
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区分该罪的公诉与自诉情形,既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救济途径,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出现有案不立或自诉滥用的情况,被害人提起自诉前,需先确认已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控告且未得到追责,再依法启动自诉程序。
三、拒不履行是什么意思拒不履行主要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行为人,在有能力执行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逃避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其核心是有能力执行而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具体表现有明确界定。
拒不履行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明确的执行义务,该义务来源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行为人需清楚知晓自身负有该执行义务,且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有能力执行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财产能力或履行能力。包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有能够通过合理方式履行义务的条件,即使暂时无直接履行能力,但有可预期的财产收益且能够保障义务履行的,也属于有能力执行。
拒不履行的行为表现多样,主要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情形,这些行为均被法律明确界定为拒不履行的具体表现。需要明确的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比如确实无财产可执行无收入来源,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不属于拒不履行。
拒不履行的核心是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履行,破坏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沿用原有核心法条,细化入罪标准。该罪属于公诉与自诉交叉案件,特定情形下可提起自诉。拒不履行是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逃避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行为。切勿故意逃避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有履行能力应及时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