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收受礼品(如烟酒茶等)
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即使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能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累计价值超过6万元:可能被立案调查。
即使未达6万元,但多次收受或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1万元以上也可能被立案。
2.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受贿)
在为村民办理政府相关事务(如低保、危房改造等)时,收受钱物或礼品。
3. 金额超过3万元:按受贿罪立案
如果是村支书或主任收受下级村干部的礼品,价值3万元以上且为其谋取利益,同样按受贿立案。
4.特殊情形(金额较低也可立案)
在抢险救灾、扶贫救济、募捐等专项工作中贪污或收受财物。
即使金额仅几百元感几千元,也可能因情节恶劣被立案。
村民发现村干部存在贪污挪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行为,可向所在乡镇的纪检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或口头举报。
举报应尽可能提供时间、地点、涉及事项及证据线索,实名举报将优先受理并反馈结果。
除乡镇纪委外,县级监察委员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有监察权。
村民可直接向县监委举报,尤其涉及集体资产处置、征地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时,监委有权依法调查处置。
此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公开等规定的行为,村民可向县级农业农村局反映,由其责令整改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举报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村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基于事实,不得捏造诬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