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彩礼和三金并非一律能退或不能退,核心取决于给付性质、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相关返还规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具体返还情形按序号明确如下,同时需明确彩礼和三金的给付性质,二者在法律上均属于彩礼范畴,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避免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能全额返还,彩礼按实际给付数额全额退还;三金按购买时的实际价值全额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
能返还,按共同生活时间调整返还比例。共同生活时间越长,返还比例越低,具体为共同生活0-3个月返还70%;3-6个月返还50%-60%;6-12个月返还30%-50%;1-2年返还20%-30%;2年以上返还10%-2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能返还,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
(一)女方因订婚支出必要费用,按实际支出扣减,扣减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0%。
(二)双方订婚后有孕育情况,可减少50%以上返还比例,甚至不予返还。
(三)因给付方过错导致分手,女方可减少10%-20%返还比例,严重过错可减少50%以上或不予返还。
四、因接收方过错导致分手
能返还,返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20%,如原本应返还70%,可提高至80%-90%。
五、不属于彩礼范畴的财物
不能返还。男方自愿赠与且与婚姻无关的首饰、小额礼金,以及日常消费性支出,均不属于彩礼,分手时无需返还。
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能返还,返还比例50%-100%。结合困难程度确定,困难严重的全额返还,一般困难的返还50%-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彩礼认定需结合给付目的、习俗等因素,日常赠与不属于彩礼。
综上所述,订婚后分手彩礼和三金能否退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可返还,结合共同生活、孕育情况等调整返还比例。订婚时建议明确彩礼和三金的给付细节,留存相关证据,分手时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