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规定交通费必须按“每天多少钱”统一计算。赔偿核心原则是“实际发生、必要合理”,即因治疗、复查、鉴定等产生的必要出行费用,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完整票据,部分法院会根据就诊次数、距离、当地公共交通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每日交通补助,常见标准为30元至80元不等,50元较为普遍。
该酌定标准仅适用于市内短途、常规复诊情形。如果涉及异地就医、长期康复或需专人陪护,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赔偿额度,而非机械套用每日固定金额。
保险公司常以“50元/天”压低赔付,但这只是内部理赔惯例,不具法律强制力。受害人有权提供网约车记录、加油票、导航截图等证据,主张更高且真实的交通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没有正式交通票据,并不等于丧失索赔权利。法院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对合理交通费用予以酌定支持。
受害人可提供网约车平台行程单、支付记录、订单截图等电子凭证。这些材料如能显示起点、终点、时间与就医记录一致,可作为有效替代证据。
自驾就医者可提交加油发票、过路费收据,并附导航软件显示的往返里程截图,说明出行必要性。多人陪护的,还需医院出具需陪护的证明,以支撑家属交通费的合理性。
证人证言也可辅助证明。例如家人陪同就医,其书面陈述结合受害人自述,能形成证据链。法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费用是否真实、必要、合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缺乏正式票据时,其他能够印证事实的材料同样具有证明力。
交通费赔偿重在“合理”与“必要”,而非拘泥于票据形式。受害人应尽可能保留各类出行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即使票据缺失,只要能证明费用真实发生,法律仍会给予相应保护。理性举证,方能实现公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