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此背景下,全国范围内基本不再进行大规模重新分地。2027年即使有局部调整,也仅限于个别特殊情况。
分地的前提是村集体有新增机动地,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便如此,分配对象通常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人员,特别是整户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一般不再视为成员。
如果只是部分家庭成员迁出,而户内仍有成员留在原村,该户的承包地权益整体保留,不会因个别迁出而减少。但新迁入人口或新生儿能否补地,取决于当地是否有预留地或自愿交回的承包地。
因此,2027年户口迁走的人基本不可能再参与分地。国家政策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旨在稳定农业生产关系,避免频繁调整引发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灭失。
户口迁出不影响对房屋的继承权。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子女,均可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合法房屋。继承后,可对房屋进行修缮、居住或出租,但不得翻建、扩建或重建。
如果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因此,继承人应妥善维护房屋状态,以维持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地区允许在不扩大面积前提下进行危房加固,需提前报批。
需要强调的是,继承的是房屋而非宅基地本身。继承人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主张权利,也不能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存在而继续享有。
土地确权是对已有承包关系的登记确认,不是重新分配。只要在确权时仍享有承包权,即使户口已迁出,也可依法完成确权登记。
如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已取得承包地,且未自愿交回或被依法收回,那么无论户口是否迁出,该承包权益依然存在。确权只是将既有权利以证书形式固定下来。
确权过程中,需提供原承包合同、户口变动证明等材料。村集体和乡镇政府应如实上报,不得以户口迁出为由拒绝确权。已完成确权的,不动产权证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整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承包地已被依法收回,则无法再申请确权。因此,关键在于承包关系是否仍然存续,而非户口状态本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户口迁移不必然导致土地权益丧失,但会影响未来参与分配的可能性。宅基地可通过继承房屋间接延续使用,土地确权则以既有承包关系为基础。建议已迁出人员及时核查名下权益,配合完成确权登记,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