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案件只要过了追诉期,就一定会被不予立案,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绝对,立案与否的关键的是案件是否存在追诉期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形,相关判断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从这一规定来看,在没有特殊情形的前提下,案件一旦超过法定追诉期,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审查后通常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存在以上两种例外情形时,即便案件看似已过追诉期,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不能以追诉期届满为由拒绝立案。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案件因已过追诉时效被司法机关不予立案,并不代表维权之路就此终结,被害人可通过法定流程核实立案认定的合法性,再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需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不予立案并将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清晰说明案件情况,以及认为追诉期认定错误、应当立案的具体理由,请求该机关重新审查。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依法立案。
3.通过民事诉讼弥补损失
如果经过复议和申诉,最终确认案件确实已过追诉期且无任何例外情形,无法通过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仍可通过民事途径维护权益,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弥补自己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民事赔偿不受刑事追诉期的约束,只要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案件已过追诉期不等于必然不予立案,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仍可依法立案。因追诉时效届满被不予立案,可通过复议、申诉维权,确无例外情形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弥补损失。建议大家遇到此类情况时,先核实追诉期认定的合法性,依法理性维权,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