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医学标准由《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统一规定。2026年沿用并细化了原有分类,涵盖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晚期恶性肿瘤、肝肾功能衰竭、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等。
精神类疾病方面,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重度抑郁症伴自杀倾向等,需经专业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处于发作期且无法在监内有效治疗。
此外,肢体残疾导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如高位截瘫、严重脑卒中后遗症等,也属于适用范围。但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必须保外就医”的医疗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若未引发严重并发症,一般不构成保外条件。同样,可通过监内治疗控制的疾病,也不符合“必须外出就医”的法定要求。
所有病情必须真实、持续且不可逆,临时性或可治愈的病症不在此列。诈病、自伤或人为制造病情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列出具体病种及医学标准,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组织鉴定。
保外就医原则上应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回家居住。前提是家中具备基本医疗条件,且有家属作为保证人承担监管责任。
申请回家居住需由罪犯或其亲属向批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附医院出具的“可在家中治疗”建议书及家属同意担保书。公安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允许。
即使获批回家,罪犯仍受严格监管。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随机核查。通讯、出行、社交均受限制,违反规定可能被立即收监。
实践中,多数保外就医人员因病情危重或行动不便,确需家属照料,监管机关通常会酌情批准居家治疗,但必须确保无社会危险性且治疗方案可行。
因此,回家并非自动权利,而是附条件的例外安排。核心在于保障治疗与防止脱管并重,任何放松监管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
《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依法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外就医人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状况和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经合法程序批准的保外就医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限。这意味着罪犯在监外治疗的时间视为已服刑,刑满释放日期相应提前。
但这一规则有严格前提:必须全程遵守监管规定,按时报到、接受检查、未擅自外出。如果脱离监管超过规定时限,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
如果事后发现保外就医系通过伪造病历、贿赂医生等非法手段获得,该期间全部不计入刑期,剩余刑期需重新执行。相关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保外期间若病情痊愈或不再符合医学标准,监管机关将终止保外资格。此前合规治疗时间可计入刑期,但拒不返监的,后续时间不予计算。
因此,是否计入刑期,取决于批准程序的合法性与服刑期间的合规性。两者缺一不可,法律对此设有严密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