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兵流程初期,如仅完成兵役登记或参加初检但未被定兵,此时自愿放弃不构成拒服兵役。公民在此阶段仍有选择权,退出不会留下不良记录,也不影响后续再次应征。
一旦通过体检、政审,并被兵役机关正式确定为入伍对象(即“定兵”),且签署相关承诺文件后,再以个人原因放弃入伍资格,就可能被认定为拒服兵役。因为此时已进入国家征召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定兵后的放弃行为,被视为对国家征召的无故拒绝。即使本人声称“自愿”,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征兵不是普通报名,而是履行宪法义务的法定程序,一旦确认入伍,就不能随意反悔。
实践中,部分青年误以为只要没到部队就不算违约,这是错误认知。从定兵之日起,拒不到指定地点报到、不参加集训或中途退出,均可能被兵役部门按拒服兵役处理,并启动惩戒机制。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拒绝服兵役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形。第一,在体检政审合格并被正式定兵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到或参加集训;第二,已领取入伍通知书但故意失联、逃避集合;第三,入伍后因怕苦怕累,多次申请提前退伍,经教育仍拒不改正,最终被部队除名。
上述行为的共同点是:当事人已进入法定服役程序,具备完全服役能力,却主观上拒绝履行义务。单纯的犹豫、咨询或未报名,不属于拒服兵役。只有在国家依法征召且程序完备后仍执意逃避,才构成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因身体突发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理由无法服役的,经兵役机关核实后可免除责任,不视为拒服。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证明,不得虚构理由。
此外,故意通过纹身、扎耳洞、心理测试作假等方式制造不合格条件以逃避服役的,虽未正式入伍,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拒服兵役,部分地区已将其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对应征公民在定兵后无故不入伍的,按拒服兵役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服兵役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义务,不是可随意放弃的普通选择。是否构成拒服兵役,取决于是否已进入法定征召程序。青年应理性对待参军决定,一旦确认入伍,就应信守承诺。逃避不仅影响个人前途,更损害国防根基。法律既讲义务,也讲责任边界,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