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伪造信用卡包括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或芯片等方式制作的虚假信用卡。只要行为人使用该类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即属于此类情形,该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指行为人使用已经失去效力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有效期届满、持卡人主动注销、被发卡银行冻结或止付、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信用卡作废,只要其使用该类信用卡骗取财物,就构成此类诈骗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获取财物。该行为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擅自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等情形。其核心是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利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资金,侵犯持卡人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认定恶意透支需综合考量持卡人还款能力、透支用途、透支后表现等情节,单纯未按时还款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透支。
5.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或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再利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该行为既包括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包括后续使用该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双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根据诈骗情形不同有所区分,核心以诈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作为立案前提,未达到对应金额标准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立案金额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财物数额为准,不包含额外产生的费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立案金额标准为五千元以上。只要行为人通过上述三种情形实施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就应当依法立案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标准是区分此类诈骗民事与刑事处罚的关键界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为五万元以上。该金额指持卡人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五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就需依法立案追诉。
立案金额的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机关会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综合确认诈骗数额。如果诈骗数额未达到对应立案标准,持卡人或行为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