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条款明确否定了以性别或婚姻状况限制继承权的做法。无论女儿是否出嫁、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进一步列明,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因婚姻状态而排除。
房屋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即成为遗产,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继承方式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如父母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如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可主张多分,但这不影响女儿的基本继承资格。
部分家庭以“村规民约”或“习俗”剥夺出嫁女继承权,此类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因此,相关限制无效。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结合“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即意味着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将房屋列为遗产范围。女儿继承父母房屋后,自然取得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一种间接继承,符合现行法律体系。
如果女儿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地区政策可能限制其对继承房屋进行翻建或扩建,仅允许修缮。但只要房屋存续,宅基地使用权即受保护,村集体不得擅自收回。
如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终止,村集体可依法收回土地。因此,继承后应及时维护房屋结构,避免权利丧失。
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权人。如嫁出去的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父母房屋份额,则其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相应比例的拆迁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产权份额分配。
拆迁实践中,补偿方案通常以“户”为单位登记,但内部权益仍按实际产权比例划分。即使女儿未在户籍册上,只要能证明其继承份额,即可主张分割补偿款或安置房。
部分地方在制定拆迁政策时,对“本村户籍”设置额外条件,但此类规定不得剥夺法定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继承所得房屋受法律保护,不因户籍迁移而丧失补偿资格。
维权关键在于及时确认继承权。建议在父母去世后尽快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诉讼确权,并向拆迁实施单位申报权利。如遭拒绝,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产权份额并分割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