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持有购房款支付凭证和双方协议是关键证据。
名义购房人仅作为登记权利人,并非房屋真正所有者。当对方拒绝配合过户或归还房屋时,出资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重点审查出资事实、购房协议真实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证据链完整,能够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存在,法院通常会支持实际出资人的确权请求。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仍不配合,出资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部分情形下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规避限购政策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协议无效不影响出资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名义购房人因占有房屋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出资人虽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能追回资金投入并获得相应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阶段可能会遇到房屋被查封或抵押等障碍。出资人需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若房屋已被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购房人主张损害赔偿。尽早采取法律行动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拖延只会增加维权难度。
银行贷款合同由名义购房人签署,其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
当实际出资人停止偿还贷款时,银行只会向名义购房人催收,不会直接追究出资人责任。名义购房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将面临征信受损、被银行起诉甚至房屋被拍卖的风险。
名义购房人在代为偿还贷款后,有权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已垫付的本金、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法院会支持名义购房人的合理追偿请求,判决出资人履行还款义务。这是基于双方内部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若出资人彻底失联或无力偿还,名义购房人可考虑解除借名买房协议。协议解除后,名义购房人可要求出资人返还房屋并赔偿全部损失。在极端情况下,名义购房人也可主动向银行申请处置房屋以清偿债务,剩余款项再向出资人追讨。此举能及时止损,避免债务雪球越滚越大。
预防此类风险最好在借名之初就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贷款偿还责任、违约后果及房屋处置方式。双方还可办理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给名义购房人作为担保。完善的法律安排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明确依据,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