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同意声明
需双方签字确认,明确表示同意变更子女姓名。
若父母一方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可凭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等替代材料单方申请。
2.离婚证明材料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用于证明父母婚姻关系已解除,明确抚养权归属。
3.子女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仅需提供户口簿)。
4.出生证明(证明亲子关系)。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年龄相关材料
若子女年满8周岁(部分地区要求10周岁),需提供子女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若子女已满18周岁,可自行向户籍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无需父母同意,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6.其他材料
户籍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变更姓名理由说明等)。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例外情形: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直接抚养;
因其他原因(如母亲丧失行为能力)无法抚养,父方可主张抚养权。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依“最有利原则”判决,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双方经济条件、居住稳定性、教育资源;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明显不利其健康成长);
一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协助照顾且有能力继续协助。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将其选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排除性情形
若父母一方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会优先排除其抚养权:
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准备材料:
女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亲子关系。
如果孩子已上户口,需提供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当地要求,可能需要提供迁入地(女方户籍地)的房产证明、居住证明或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
2.申请准迁证:
女方持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户籍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迁入条件后,发放准迁证。
3.办理迁出手续:
女方持准迁证到孩子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原户籍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注销孩子的户口,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4.完成落户手续:
女方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回到迁入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户籍管理部门为孩子重新建立户籍信息,完成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