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拆迁补偿的核心,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核算,以当地2026年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机构需具备法定资质,评估结果公示,群众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
2. 搬迁安置补偿
搬迁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搬迁费用核算,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核算,按月发放至入住安置房屋,发放期限不低于过渡期。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房屋拆迁,需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按经营面积、经营年限、年均净利润核算,期限一般6至12个月,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确定,弥补被拆迁人实际经营损失。
4. 附属设施补偿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围墙、水井、棚屋等,按实际数量和评估价值补偿。补偿标准由当地制定,评估时明确数量、规格和完好程度,确保补偿与实际价值相符,不遗漏合法附属设施。
5. 奖励性补偿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可获得奖励性补偿。奖励标准由当地制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奖励金额不得从房屋价值等核心补偿中抵扣,旨在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026年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实行全国统一框架、地方分级制定原则,结合宅基地区位、面积、合法权属核算,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确保一次性足额发放。
有偿退出补偿按区位分级制定,经济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较高,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相对较低,整体遵循“区位越优、补偿越高”的原则,补偿金额与当地土地资源价值相匹配。
补偿资格按宅基地权属和数量分类核算,退出唯一合法宅基地的,按当地补偿标准全额发放;一户多宅的,多余宅基地按当地标准的80%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当地标准的60%补偿。
补偿面积按宅基地实测面积计算,200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全额补偿,超面积部分按当地标准的50%补偿,确保补偿与实际占用合法面积一致,杜绝违规超占部分获得全额补偿。
有偿退出需农户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相关部门批准后,完成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可领取补偿。退出后,农户不再享有宅基地申请资格,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统筹利用。
特殊群体可享受补偿倾斜,进城落户农户、留守老人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当地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具体倾斜幅度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2026年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与有偿退出补偿同属宅基地退出补偿体系,核心区别在于自愿退出更侧重农户自主意愿,补偿标准整体略低于有偿退出,具体标准由当地结合经济水平、宅基地条件制定,无全国统一固定金额。
1. 补偿核心依据
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以合法使用权为前提,结合宅基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状况、区位条件核算。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评估价值单独补偿,与宅基地补偿分别核算、一并发放。
2. 补偿发放方式
补偿资金实行一次性足额发放,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代收代发,发放前需公示补偿明细,确保农户清楚补偿金额、核算依据。农户提交退出申请后,需配合完成宅基地确权注销手续,方可领取补偿。
3. 退出条件要求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需符合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属争议;二是自愿提交书面退出申请,无任何强迫或胁迫情形,退出意愿需真实明确,签订退出协议后不得反悔。
4. 特殊情形规定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后,没有其他住房,可申请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安排住房。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可同时享受相关就业、社保扶持政策,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5. 补偿异议处理
农户对自愿退出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核算,书面告知农户核实结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和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