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之一,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权利的取得通常基于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即获得相应的物权效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权利归属的法律凭证。
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否则承包关系保持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这是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该项权利具有长期稳定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确保农民对土地有长久的预期和投入动力。
1.权利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属性,能对抗第三人。它是农民基于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债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受合同相对性限制。不过,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视为一项用益物权,适用“登记对抗”的规则。
2.主体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农户为单位。
土地经营权:主体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如城镇居民、工商企业等。
3.设立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而设立。
土地经营权:通常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设立。
4.权利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土地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更侧重于对土地的经营利用,其权利内容相对更广泛,可依法进行更多形式的经营活动。
5.期限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法定的承包期限限制,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经营权:期限由当事人在流转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流转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较多限制,如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等。
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对较为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即可。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有利于维护邻里关系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相对诉讼更为简便快捷,专业性强,适合处理此类涉及农业政策的专门纠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履行。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对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