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多方当事人诉讼形态,特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基于法定事由,一同参与到同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模式。
设立共同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简化诉讼流程,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避免针对同一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保障司法公正。
共同诉讼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统一裁判。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经审查认可且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合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核心特征就是当事人人数为复数,把多个存在关联的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能提升纠纷化解效率,维护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提起共同诉讼必须满足法定的各项条件,各项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依法成立共同诉讼,具体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人数达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基础前提,单一的原告或者被告无法形成共同诉讼。
(二)诉讼标的符合法定情形,要么是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要么是多个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具备合并审理的事实基础。
(三)法院认可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同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适用共同诉讼程序。
满足全部法定条件后,法院方可将案件合并审理,一并查明案件事实,作出统一的裁判,高效化解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共同诉讼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属于两类完全不同的诉讼主体,二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案件关联度等方面均有本质差异,具体不同点如下。
(一)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隶属于同一争议法律关系,和本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
第三人与诉讼标的无共同权利义务,只是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是对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
(二)诉讼地位不同
共同诉讼人只能居于原告方或者被告方,是本诉的直接当事人,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诉讼身份。
第三人属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隶属于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参与诉讼的目的不同
共同诉讼人是为了维护与本方当事人一致的共同利益,诉求与本方主体完全统一。
第三人参与诉讼,单纯是为了维护自身独立的合法权益,不受原被告双方诉求的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理清共同诉讼的定义、法定条件以及与第三人的区分要点,能帮助当事人精准定位自身诉讼地位,避免参与诉讼时出现主体错误。参与民事诉讼时,认清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边界,才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高效推进诉讼进程,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