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责任归属的第一准则是看该设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设计师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创作,那么该设计成果属于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师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赔偿,理应由公司承担。
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通常发生在“私自接单”或“越权行为”中。如果设计师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时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承接外部设计项目,或者在设计中故意植入侵权元素且公司对此毫不知情,那么这种行为就超出了职务范围。
此时,设计师需要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比如明知设计师可能侵权却未制止,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赔偿后,是否可以向设计师追偿,取决于设计师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对外由公司赔钱,但如果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明知是抄袭仍执意执行,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设计师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对于委托设计的情况,责任承担看合同约定。如果公司委托外部独立设计师或设计公司进行创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由受托方(设计师)承担责任,但如果委托方(公司)明知设计侵权仍进行使用,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清晰的合同条款是界定责任的关键。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从未规定过具体的相似度百分比,切勿轻信“改动30%就不侵权”的说法。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拿着尺子去量相似度,也不会依赖软件计算的百分比数据。
判定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这意味着,法官会模拟一个具有普通认知能力和常识的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会如何看待这两个设计。
如果这个虚拟的“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产品混淆,或者认为两者在整体风格、设计语言上没有本质区别,那么侵权就成立了。
判定的核心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院会对比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重点在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差异。
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特征、创新点高度重合,即便在把手、底座等细微部位存在差异,只要这些差异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或者不足以改变产品的整体印象,就会被认定为近似,从而构成侵权。
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不在保护范围内。在计算相似度时,必须剔除那些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比如,轮胎必须是圆的,这个圆形的特征就不能作为判定相似度的依据。
只有那些具有美学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独创性的非功能性特征,才是比对的重点。如果涉嫌侵权的产品仅仅是为了实现相同功能而采用了相同形状,但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