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必须承担责任,且责任程度取决于犬只的性质。如果伤人的是法律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大型犬,饲养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挑逗、靠近等行为,只要造成了损害,饲养人就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即便伤人的是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要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拴绳、未戴嘴套,饲养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挑衅等重大过失,饲养人或许可以主张减轻责任,但绝不能免除。
所谓的“无接触式伤害”同样需要担责。如果大型犬追逐、扑向路人,导致路人因受惊吓摔倒受伤,即便犬只没有直接咬伤或抓伤受害人,饲养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认定的损害后果不仅限于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因犬只危险行为引发的恐慌导致的次生伤害,同样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范畴。
此外,如果饲养人将犬只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依然要承担责任。遗弃或逃逸行为本身就是管理不当的延续,法律不允许饲养人通过抛弃犬只来逃避责任。如果犬只被他人收养,新的饲养人则成为责任主体。
赔偿情形分类
1.饲养的是禁养烈性犬(如杜宾犬、藏獒、川东猎犬等)
无论受害人是否挑逗、是否自身有过错,饲养人必须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院明确: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犬只”行为,也不能作为减轻饲养人责任的理由。
2.饲养的是非禁养大型犬,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牵绳)
饲养人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若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如故意激怒、投石打狗),可减轻责任;
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如路过时犬只突然冲出),饲养人仍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3.“无接触式”伤害(如犬只追逐致人摔倒、受惊吓摔伤)
只要能证明犬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仍需赔偿;
此类案件在多地判例中均被认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2.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3.若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后续治疗费用(如狂犬疫苗、疤痕修复等,需有医嘱或鉴定支持)
大型犬伤人事件中,饲养人的判刑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的判刑分析:
1.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要件:如果饲养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大型犬伤人并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刑标准:
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如果饲养人明知大型犬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却放任不管,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受伤或死亡,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刑标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故意伤害罪(特殊情形)
构成要件:若犬主人故意驱使大型犬伤人,致他人轻伤及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刑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