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和孩子的法律关系就断了。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从小被抱养出去办了正规收养手续的孩子,长大后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没有办正规收养手续的情况不同。很多家庭把孩子送养给别人,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登记。这种情况下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不成立。孩子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消除。那么孩子长大后对生父母仍然有赡养义务。
私下抱养不被法律承认。亲戚朋友之间把孩子抱来养,没办任何手续,法律上这叫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生父母随时可以主张要回孩子。孩子成年后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实际养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被收养孩子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成年后要赡养养父母,这个义务和亲生子女一模一样。不能因为知道自己是被抱养的,就不管养父母。
解除收养关系后要分情况看。如果养父母和孩子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孩子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没了。但对生父母,要看解除收养时孩子是否成年。解除时孩子还没成年的,回到生父母身边,成年后要赡养生父母。解除时孩子已经成年的,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完整的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赡养义务不区分婚生还是非婚生,非婚生子女必须赡养自己的生父母。
生父不认也要赡养。很多非婚生子女从小没见过生父,生父也没有出过抚养费。但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生父没养过自己而免除。除非生父当年对非婚生子女有遗弃、虐待等严重行为,法院才可能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义务消灭。如果非婚生子女从小被他人合法收养了,那他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这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而是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生父母下落不明不影响义务存在。有些非婚生子女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多年不联系。法律上赡养义务一直存在,只是客观上无法履行。生父母回来找的时候,子女还是要承担赡养责任。不能以失联多年为理由拒绝。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抚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非婚生子女要赡养生父母,同时也有权利要求生父母支付自己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如果生父母当年一分钱没出过,子女可以主张这笔费用。但这笔钱和赡养义务是两回事,不能互相抵消。
民法典中明确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是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该条款具体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继子女赡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无其他单独规定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
继子女仅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需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成年后,才需对该继父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未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无赡养义务。若继父母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两者之间仅存在姻亲关系,继子女无需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与亲生子女同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与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完全一致,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免除对亲生父母的赡养。即使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其对亲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两者并行不悖,均需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