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直播公司产生纠纷可依法起诉,法律明确起诉主体、合同效力与责任认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据此,未成年人起诉直播公司,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是起诉的主体前提。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认证身份并征得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直播营销人员需年满十六周岁,十六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参与需监护人同意。
若直播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与未成年人签订直播合作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未经监护人追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直播合同纠纷,应综合考量行为与年龄、智力的适应性,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后,公司应返还未成年人已获财产,有过错的还需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平台落实实名认证、消费限制等义务,未履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监护人可据此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直播间“豪掷千金”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有权依法追回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绝对无效;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打赏行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亦属无效。
中央网信办于202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保护机制,明确规定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对八至十六周岁的用户,需经监护人同意且设置严格的消费限额;对十六至十八周岁的用户,也需核验收入证明或征得监护人同意。若平台未尽到身份核验义务,或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即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引,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返还相关款项。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管过失(如密码保管不当)与平台的审核疏漏,通常判决平台承担主要退款责任。监护人应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记录、直播录像等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或司法诉讼途径维权。
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直播带货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此保持着“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相关市场监管规定,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是基本原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安排、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特别是严禁利用“网红儿童”进行商业牟利。
具体而言,直播带货中若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推销商品,或由成年人携带出镜但实质上是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诱导消费,均被定性为违规行为。
直播平台负有主体责任,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含有未成年人直播带货内容的直播间进行阻断、封禁。
对于违规商家和MCN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广告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此外,若直播内容涉及低俗、危险动作或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此,无论是平台、机构还是家长,都不得将未成年人作为流量变现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