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基本评估方法
1.市场法: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 。需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适用于房地产、旧汽车等市场数据充分的资产 。
2.收益法: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 。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如长期出租或经营的企业、无形资产等 。
3.成本法: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扣除各种贬损因素(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得到资产价值 。适用于不易计算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条件 。
国有资产评估的特殊方法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方法还包括清算价格法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止清理等情形 。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关法规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将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允地确定招租的底价。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时,经过备案的评估价值通常会作为挂牌的租金底价。这能有效避免因为低价出租导致的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确保出租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虽然原则上必须评估,但也存在少数的豁免情形。如果企业或单位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产近期已经完成过租金底价评估,且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可以直接作为租金标准的确定依据。
此外,如果能够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半年以内多个周边类似房产的真实成交信息,经过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后,也可以不进行单独评估。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或者为了落实国家特定的扶持政策,有时可以采取非公开的协议方式招租。
但即便是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租金价格原则上也不能低于评估价值,或者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补偿标准来实行协议出租,依然离不开评估这一关键环节。
引用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出租价格应当通过评估或者通过市场询价、比较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