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以上执法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规则,但不是绝对规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放在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章节,说明它适用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场景。
这一条款同时包含了一个例外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允许除外的法律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如果某部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场景下可以一人执法,那就按照该法律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更为严格。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法律不允许有例外。所以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两个人是底线。
除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他大量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要求。反垄断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都有类似规定。可以说两人执法已经成了行政执法领域的通用标准,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有例外。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违法时,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写明,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这里的简易程序指的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有人可能会追问,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身边跟着的辅警算不算执法人员。根据多个复议案件的认定,辅警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只能在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工作。辅警可以协助采集违法证据、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但最终审核和处罚决定必须由正式民警作出。民警一人执法时带着辅警,法律上仍然认定为一人民警执法。
正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单人执法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但有一个严格的前提条件,一人执法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当场处罚中的简易程序是否允许一人执法,在法律界有争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写可以一人执法。但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一人执法,那就按照这些法律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仍应按两人执法执行。
辅警参与执法不计入执法人员的人数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辅警没有独立执法资格,他们的身份是警务辅助人员,不是执法人员。所以一名正式民警带着一名辅警执法,在法律上不满足两名执法人员的要求。
辅警可以从事哪些工作。根据各地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辅警可以协助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信息采集、文书送达等辅助性工作。但他们不能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独立进行调查取证,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必须遵守这个边界。
实际操作中,交警一人带着辅警开罚单,不少地方的复议机关和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合法。认可的理由是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辅警在场只是协助,不改变一人执法的法律定性。但这个逻辑只适用于交警的简易程序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
群众在遇到执法时可以注意观察。如果现场只有一名正式执法人员,其他都是辅警或者协管员,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执法人员的身份。在非交警执法的场合,比如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领域的执法,现场只有一名正式执法人员的,当事人有权对执法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直接导致执法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合法程序作出。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如果发现执法过程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而法律又不允许一人执法的情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法院和复议机关审查的重点。在前述交通执法领域,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证明适用了简易程序并且法律允许一人执法,处罚决定就可能被撤销。但在交警领域,由于有明确的部门规章授权一人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以一人执法为由申请复议很难获得支持。
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两人执法的要求没有任何例外。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可以拒绝配合,并在事后申请复议。行政机关该强制措施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执法人员配置不足是一个现实困难。不少基层执法机构持有执法证的人员数量不足,难以保证每次执法都派出两名持证人员。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向是加强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而不是放松执法程序要求。已经有一些地方文件明确要求各执法主体持证执法人员不低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