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宣传(如虚构交易、刷单炒信、夸大产品功效等)
一般情形: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混淆行为(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商品名称、网页设计等)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如开发“刷量”“自动点赞”等技术工具)
一般情形: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4.侵犯商业秘密
一般情形: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不正当有奖销售(如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典型案例中最高罚18万元
6.商业贿赂
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1.主体资格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这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要素
经营者必须利用网络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这些都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3.损害结果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其他经营者业务量的减少,商业信誉的降低,或者商业秘密的泄露等。
4.主观过错
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存在主观过错。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这些行为。
低价竞争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低价背后的目的、手段以及是否存在强制因素。正常的商业降价是市场活力的体现,但恶意的低价倾销和被迫的内卷式低价则是法律打击的对象。
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的低价倾销。它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合理的低于成本价销售情形。比如销售鲜活易腐商品、处理即将到期的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或者因为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这些都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平台强制低价。如果平台利用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活动限制等规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内卷式竞争不仅商家要抵制,平台自身也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