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公交司机不得因为撞的是自己公公的车就擅自驶离现场,否则可能构成逃逸。
2、双方应当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将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这是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执行运营任务中撞到公公的车辆,赔偿责任主体是公交公司而非司机个人。公公作为受害方应当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4、受害方应第一时间对车辆损失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当事人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保留车辆受损部位,车牌号码,现场位置等关键信息。这些证据在后续协商或诉讼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公公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
5、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公与公交公司可以在交警主持下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
6、如果协商不成,公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公作为车主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公公有权直接向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得以亲属关系为由拒绝。
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这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公公,不需要公交公司额外支付。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公交车通常投保了较高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时,商业三者险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如果公交司机负全部责任,商业险将承担全部剩余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按比例分担。
车辆维修费是最核心的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维修费用以实际维修发票为准,公公应当到正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并保留好维修发票和定损单。
施救费用也属于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车辆施救费用等。拖车费,吊车费等合理施救支出均可主张赔偿,需提供正规发票。
如果公公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还可以主张停运损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停运损失按照日均净收入乘以停运天数计算,需提供营运证和收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公在主张赔偿时应当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为基础,结合实际损失金额向公交公司或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将作为法院判决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公公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并提供车辆购买发票,维修记录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公交公司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公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追回全部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