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员工需要上够固定天数的班,单位才需要缴纳社保,社保缴纳义务的判定核心是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建立和存续,与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没有关联。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合法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就具备法定参保义务,即便劳动者当月出勤天数较少,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用。企业内部设定的出勤天数门槛,不能对抗国家法定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内部管理规则,无法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只要双方建立用工关系,无论当月出勤时长长短,用人单位都需要在用工起始的三十日内完成社保登记手续,依法足额缴纳五险费用。试用期同样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社保缴纳待遇,企业不得单独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以出勤天数不足、入职时间较短为借口拒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月上班二百四十个小时属于严重超出法定工时上限的违法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工时管理规定,属于典型的超时加班情形。
我国标准工时制度有着明确的月度工时限制,常规合法月基础工时为一百六十六点四小时,法律允许的月度最大加班时长为三十六小时,折算下来劳动者每月合法总工时上限为二百零二点四小时。
二百四十小时的月总工时,已经远超法定最高标准,长期安排该工时模式用工,属于持续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对加班时长有着严格的约束标准,不允许企业无限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月二百四十小时的用工时长,超出合法上限三十七点六小时,即便企业支付了加班工资,也无法改变用工超时违法的性质。
劳动者遭遇该类违法用工行为,有权拒绝超额加班安排,同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企业整改违规工时制度,并且依法追索全部超时工时对应的加班报酬,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综上,社保缴纳不看月度出勤天数,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就必须依法参保。每月二百四十小时工时超出法定上限属于违法用工,劳动者可依法投诉维权,索要加班报酬并要求企业整改违规用工行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