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赠与和节日红包基本要不回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转账的小额款项,比如520、1314这类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以及生日红包、节日红包等,法律上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大额转账没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可以主张返还
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比如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转账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收款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赠与,那么付款方可以主张这笔钱不是赠与,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根据转账金额、双方经济状况、转账备注等因素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能够证明是借款的可以全额要回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有借条、聊天记录中对方承认是借款、转账备注写了借款等证据,那这笔钱的性质就是借贷关系,不属于赠与。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全额返还本金,甚至可以主张利息。关键在于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附条件赠与在条件未达成时可以要求返还
有些大额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比如彩礼性质的转账、购房出资等。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很快离婚,付款方可以主张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没有实现,要求对方返还。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率较高,但需要有证据证明转账是以结婚为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一般无法要回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吃饭、看电影、旅游、购物等产生的消费支出,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正常开销,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或借款。这类支出分手后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因为这是双方自愿的共同消费行为,不存在返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