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纯去相亲不构成违法
去相亲只是与他人见面了解的社交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已婚人士不能去相亲。婚姻关系虽然对双方有忠实义务的要求,但法律并不限制已婚者参加正常的社交活动。只要没有进一步发展出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行为,单纯的相亲行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最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与他人同居属于违反忠实义务
如果已婚女子去相亲后,与对方发展成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这就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同居本身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所以相亲的后果一旦升级到同居,法律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果已婚女子在相亲后,与对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比如对外以老公老婆相称,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刑事犯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相亲本身不违法,但如果后续行为达到了重婚的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为去相亲导致与他人同居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同居时间长短、对家庭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所以已婚去相亲的真正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离婚时的经济损失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之一。
5、相亲过程中的财产往来需要谨慎处理
已婚女子在相亲过程中,如果接受了对方的大额财物或者与对方产生了经济往来,这些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特别是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相亲对象花了钱,另一方可以主张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因为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