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作法庭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包含在电子数据的范围之内。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微信文字、图片、语音、视频、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法院不会因为它是聊天记录就拒绝采纳,关键看的是能否被采信。
但微信聊天记录能被法院采信,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条件。真实性要求聊天记录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被篡改或伪造;合法性要求取得方式不违法;关联性要求聊天内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不满足都可能被排除,法院在审查时这三个标准会逐一核对。
微信聊天记录最大的问题是易被篡改和删除。法院对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非常严格,当事人不能只提交截屏打印件,还要提供原始手机载体当庭展示,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演示和核对。删除了聊天记录的,恢复后的数据能否被采信,取决于能否提供充分的佐证,单凭恢复数据本身通常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证明聊天双方的微信号和身份信息。目前我国手机号和微信号基本实现实名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该号码充值、运营商开具发票等方式来证明微信号属于对方。身份证明是聊天记录能否被采信的关键一环,证明不了对方身份,聊天内容再清晰也没用,因为无法确认和谁在聊天。
实践中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审查会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包括聊天内容是否连贯完整、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聊天记录的形成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技术上的可靠性等。单纯一张聊天截图被对方否认真实性的,法院不会轻易采信。
所以要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除了截屏保存聊天内容之外,还要保留好原始手机,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开庭时把手机带上当场展示,证明聊天记录是原始存在的。同时通过微信支付的转账记录、手机号绑定信息等渠道把对方的身份固定下来,这四样东西齐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就有保障了。
私自录音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份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份批复已经被废止。现行规则是:只要录音不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了这一立场。在(2015)民提字第212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私自录音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该录音应当采纳作为证据。私自录音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取证的方式和场所。
私自录音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排除:在涉及对方隐私的场所进行偷录、录音内容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采用窃听设备获取、以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获取。除了这些情形,单纯的私自录制行为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
私自录音要发挥证明作用,还要满足内容完整性的要求。录音不能经过剪辑或编辑,必须以原始状态呈现,内容要清晰可辨。当事人提交录音时,应当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当庭播放,并附上与录音内容一致的文字整理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