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AI生成的小说不构成作品。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意识与创作意志,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主体要件。单纯输入几个提示词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人类没有付出实质性的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人类深度参与的AI小说可以构成作品。作者自己提供大纲、思路和关键情节,由AI生成初稿后逐字逐句修改调整,人类对作品的核心表达拥有实质性主导权并作出创造性投入,相关内容可以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进行创造性投入的人,不是归属于AI工具。
判断标准是人的智力投入占比。人在整个创作活动中智慧投入的占比越高,越容易被认定为作品。提供大纲、设计人物、调整情节、润色文字,这些都属于实质性智力投入。只输入一句帮我写篇小说,人的投入几乎为零,不构成作品。
不构成作品带来交易风险。无法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创造性劳动的小说,不构成作品。将其用于版权交易、转让或许可,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他人擅自使用该内容,作者也无权维权。卖的时候说这是自己原创,法律上站不住脚。
AI洗稿后换号发布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利用AI软件对热点文章、新闻进行洗稿,变成伪原创文章,再招募拥有自媒体账号的网民发布,赚取平台流量提成。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看行为实质。用AI洗稿的本质是编撰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有偿提供虚假信息发布服务,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技术手段不影响罪名认定。
技术中立不是免责理由。法官指出,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并非刑事责任的当然阻却事由,司法机关会穿透技术表象,依据行为的实质危害作出认定。用AI还是用笔写,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质。
洗稿侵犯原创作者著作权。将他人作品投喂给AI进行改写,改变表面文字但保留核心情节和独创表达的,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侵权和非法经营可能同时成立。
平台对洗稿行为有治理措施。多家头部网文平台已发布自律公约,要求建立AI辅助创作使用规范。对AI痕迹过重的作品,平台会撤下推荐位、取消榜单资格,甚至屏蔽作品、下架账号。
平台治理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平台下架账号是平台内部的处罚措施,不影响权利人追究洗稿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被洗稿的原创作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平台处罚和法律追责两条线并行。
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AI工具撰写色情小说,在境外网站发布并售卖,获利2万余元,法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和传统手段一致。法官明确,利用AI技术生成淫秽内容并进行传播,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传统手段并无本质区别。技术中立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借此逃避法律制裁,量刑标准与传统手段保持一致。
AI生成内容同样属于淫秽物品。法律对淫秽物品的认定看的是内容本身,不看出自人手还是AI。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无论制作手段如何,都受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制。
境外发布同样受中国刑法管辖。被告人在境外黄色网站发布色情小说并售卖,法院仍然依据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境外平台发布的内容同样受中国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