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可以撤销,一般情况下,撤销房产异议登记的出发点应该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或者外国人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或者和解协议等途径来进行撤销异议登记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
(2)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3)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如果当事人希望撤销异议登记,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异议登记存在问题或者与房产所有权的真实情况不符。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当事人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异议登记的撤销程序。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撤销异议登记,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2、提交必要的资料,例如户主身份证明、申请表、证明证件等。3、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查与核实,确保符合撤销条件。4、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撤销异议登记。5、当地房地产管机构撤销异议登记后,相关登记机构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与回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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