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楼房爆炸案中,燃气公司是否担责需结合其是否履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义务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燃气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则需担责:
1.未定期巡检:未对居民楼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泄漏隐患长期存在;
2.违规操作:安装或维修燃气设备时未遵守技术规范;
3.警示不足:未向住户提供安全使用指南或未设置警示标识。
例如,2023年江苏某小区燃气爆炸案中,燃气公司因未对老旧管道进行更换,导致泄漏引发爆炸,法院判决其承担30%赔偿责任。该案与福建爆炸案的共同点在于,燃气公司均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维护义务。若福建爆炸案中燃气公司存在类似疏漏,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若住户存在违规使用燃气、私自改装管道等过错,可能减轻燃气公司或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若住户擅自将燃气管道接入取暖设备,或未及时更换老化胶管,导致泄漏引发爆炸,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对比案例为2021年浙江某居民楼爆炸案。住户私自改装燃气灶具且未安装报警器,爆炸发生后法院判决其承担40%责任,燃气公司因未尽到巡检义务承担60%责任。该案表明,住户过错是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因素。若福建爆炸案中住户存在类似行为,则责任比例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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