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普通程序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倘若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如案情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大量证据需核实等,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若延长六个月后仍无法审结,还需延长的,则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化了部分诉讼流程,旨在快速解决简单纠纷。
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另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首先,要明确审限的计算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算。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通常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是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不过,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等,是不计入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