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确立了“基本刑+加重刑”的两档量刑结构,其中“基本刑”适用于一般情形,强调对行为本身的否定性评价;“加重刑”则针对情节严重情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实践中,量刑需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
例如,若行为人伪造公文、印章用于实施诈骗、贪污等更严重犯罪,可能构成牵连犯,需从重处罚;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适用取保候审,但需严格审查其社会危险性因素。
“情节严重”是区分量刑档次的关键,其认定需结合行为次数、数量、后果及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司法解释及实践共识,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数量或规模较大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累计达10份以上,或印章达3枚以上,表明犯罪行为具有规模化特征,对国家机关管理秩序的破坏范围更广。
2. 造成严重后果
若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公共安全风险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如伪造政府公文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伪造司法机关印章干扰案件审理,均属情节严重。
3. 手段或目的恶劣
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难以辨识的公文、印章,或为实施恐怖活动、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而伪造相关文件,体现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
4. 多次或持续犯罪
行为人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伪造行为,或短期内多次伪造,表明其主观恶性未消除,需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