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来看,学历造假进入者被清退具有明确依据,且具有必然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学历造假属于典型的“以欺诈手段订立聘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事业单位作为受欺诈方,可依法撤销聘用关系,对造假者予以清退,且清退过程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造假者已享受的待遇还可能被依法追讨。
学历造假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使用伪造学历证书,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 刑事责任:若伪造、贩卖学历证书,可能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需赔偿因学历造假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如培训费用、招聘成本等。
4. 信用惩戒:学历造假可能被记入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贷、就业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