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倒闭且仲裁裁决生效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劳动者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将依法查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采取冻结、拍卖等措施。
公司存在未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应收账款,法院可强制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2、追究股东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司法解释,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劳动者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参与破产程序分配: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劳动者工资、医疗补助、抚恤费用及经济补偿金属于优先清偿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劳动者需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申报债权并参与分配。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公司倒闭遣散员工时,赔偿标准及程序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标准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优先清偿顺序: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受偿。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劳动者可按比例获得补偿。
3、维权程序:
劳动者应首先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需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错过法定申报期限。